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已經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完成對瑞士盈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瑞士盈豐香港)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瑞士盈豐香港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1,600萬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金管局對瑞士盈豐香港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的現場審查及進一步調查的結果而作出的。調查發現瑞士盈豐香港在2016年2月21日至2018年1月16日期間對從另一間金融機構轉到該行的客戶實施的客戶盡職審查(盡職審查),以及在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對一些其他客戶在建立業務關係前實施的盡職審查和持續的盡職審查,存在管控缺失。此外,在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瑞士盈豐香港未能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下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及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的責任。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經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需要向瑞士盈豐香港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的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瑞士盈豐香港已經就金管局發現的缺失採取補救及改善措施;及 瑞士盈豐香港過往並無與《打擊洗錢條例》相關的紀律處分紀錄,並在金管局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表現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