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花坪內地段第4號餘段一幅地盤面積約7,999方呎地皮,坐落花坪山莊以東,向城市規劃委員會遞交改劃申請,建議將土地用途由住宅(丙類)6地帶,改劃為住宅(丙類)9地帶,容許以地積比率約1.573倍,地盤覆蓋率約52.43%,興建6幢3層高村屋,涉及總樓面面積約12,582方呎,提供18個單位,平均每個約700方呎。

申請人指出,該地點現被劃為住宅(丙類)6地帶,最大地積比率為0.2倍,最大上蓋面積20%,建築高限為兩層,不過,早於1993年核准的建築圖則所允許的重建參數(即上述申請參數),並未真正反映在首張和現行大綱圖上所允許的發展密度上,以致重建權益與現行大綱圖的分區限制中所允許的發展密度存在差異。儘管被視為合法,惟申請地點受到嚴格的法定規劃限制,最終阻礙擬議重建的實施。